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法律顾问老李,最近啊,有网友提问说,李老师啊,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请病假必须要到三甲医院开病假单,否则的话不予批准,病假一律按事假处理,请问合理吗?合法吗?这个问题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泡病假的问题,往往会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请病假必须要到指定的医院就诊,甚至是规定必须要到三甲医院啊,否则的话病假单无效,公司不予批准病假。
那么这种规定有效吗?那么老朱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这种规定是无效的。
那么其实啊,病假单并非我们规范的文件名称,法律上也没有病假单这个说法,这只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家所习惯的说法而已。那么我们规范的说法是诊断证明书或者叫疾病证明书,那么我们随着我们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及不断完善,职工医疗费用的负担主体已经由我们计划经济年代的用人单位转变成了我们现在的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医疗保险基金。
啊,因此,我们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员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前提已经不存在了,凡是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医疗资质的这种医疗机构,那么并有具有这个治疗处方资质的医疗人员进行的诊疗行为,其合法性和权威性都被法律所确认,那么也就是说,只要你是在正规的医疗机构,哪怕是民疗医院,甚至个人诊所,所开具的病假单原则上都是有效的。当然啊,在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的我们个人诊所都无法进行系统的检查,比如说拍次光片、验血、验尿等等,所以我们个人诊所一般并无法开具具有效力的病假单,那么如果是开具虚假的病假单,将受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那么2017年媒体曾经曝光过啊,深圳市龙岗区的一家私人诊所,只要花费20块钱的挂号费,诊所就能够在没有任何医师亲自诊查的情况下。
开出你想要的诊断证明书,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病假单。最终龙岗区卫健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啊,只予以该就这个诊所奉的2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是用人单位有权对存疑的病假证明提出质疑,或者亲自到开具病假单的医疗机构去进行核实,或者是要求员工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去进行复查。但是不管怎么样,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直接规定病假单必须要到三甲医院或者是指定的医院开具,都是无效的,即便是这个制度履行的民主程序,你也签了字,同样也是无效的,因为规章制度的内容本身并不合法。